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阳市辽阳县,现住址: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5时51分左右,被告人纪某某驾驶辽K****6号丰田轿车沿新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运大街中泽城门前人行横道处时,与董某某骑行自行车由西南向北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损、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纪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
2、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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