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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68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蚕庄金矿工人,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招远市辛庄镇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辛庄镇西良村路口时,与徐某某驾驶由西向东的烟台临与徐某某驾驶由西向东的烟台临****号二轮机动车相撞,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6日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纪某某驾车未按规定让行、超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纪某某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7月6日主动到招远市**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纪某某的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被害人近亲属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文涛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纪某某已给付部分赔偿金,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晶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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