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88号
被告单位: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诉讼代表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原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85532****。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3********,汉族,初中,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6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办案期限二次。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7日,繁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繁昌县**轮胎经营部诉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年7月28日,繁昌县人民法院根据繁昌县**轮胎经营部申请,查封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皖******、皖******重型自卸货车,并于2017年7月25日续封。另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皖******、皖******、皖******四辆重型自卸货车因涉及其他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查封,并于2017年8月30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再次查封车牌号为皖******、皖******、皖******三辆重型自卸货车。
2015年9月11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繁昌县**轮胎经营部货款406841元。因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繁昌县**轮胎经营部于2015年10月16日向繁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年初将车牌号为皖******、皖******重型自卸货车抵债给马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将车牌号为皖******重型自卸货车以13.1万元卖给马鞍山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将车牌号为皖******重型自卸货车以14.8万元卖给马鞍山人张某甲、陶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将车牌号为皖******重型自卸货车以10万元卖给马鞍山人王某某、张某乙;于2016年年初将皖******重型自卸货车以12万余元卖给马鞍山人高某、卢某,上述卖车款未用于偿还繁昌县**轮胎经营部货款。2018年6月23日,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繁执字第009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押繁昌县**运输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皖******、皖******、皖******、皖******、皖******、皖******共计七辆重型自卸货车。被告人徐某某以繁昌县人民法院扣押的七辆重型自卸货车系程某某、钱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甲、张某丙、方某乙、盛某某等人购买并挂靠在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为由,拒绝执行法院裁定。经侦查,繁昌县人民法院扣押的七辆重型自卸货车,其中车牌号为皖******的重型自卸货车系方某乙与盛某某共同购买并挂靠在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其余六辆重型自卸货车系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繁昌县**轮胎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徐某某已代为支付执行款25万元,余款由担保人桂某以其名下的位于繁昌县**广场****室房产提供执行担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转让协议书、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程某某、钱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甲、张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杭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繁昌县**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单位与被害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徐某某已代为清偿部分执行款,愿意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范红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安徽省繁昌县**镇**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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