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178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至当年11月,被告人索某某在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时,利用其代公司收取客户货款的便利,采取多收少交等方式,将该单位货款侵占,共计13682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辨认笔录;
5.书证;
6.司法鉴定材料;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8.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3月31 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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