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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号。被告人索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至2014年7月,被告人索某某带领王 、王某乙等22名工人承接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与石莲路交口安徽出版集团总部基地1-6栋楼加固工程等工程。期间,被告人索某某拖欠王某甲、王某乙等22人的劳动报酬合计202900元。

2015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索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将手机卡扔掉,并逃匿于广东。2015年7月3日、7月10日经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索某某仍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019年9月20日11时许,民警在东莞市石碣镇甲塘二街48号将索某某抓获。2019年9月30日索某某家人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20万元汇入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决定书等;2.证人覃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02900元,数额较大,并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索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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