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86********,汉族,初中文化,“性趣365”性保健品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镇**村**号。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和2018年8月份,被告人米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迎春南街、兵站路经营“性趣365”性保健品店,从网上购进了虫草雪莲、金枪不倒、V8、极品伟哥、虎虎声威、蚁力神、虫草鹿鞭王、诺贝尔、德国摩根、特效伟哥、草本伟哥、神农草本伟哥、牛蒡、冬虫夏草、黑金虫草丸、万爱哥、肾黄金17种性保健食品进行销售。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对17种性保健食品进行检测:被告人米某某销售的虫草雪莲、金枪不倒、V8、极品伟哥、虎虎声威、蚁力神、虫草鹿鞭王、诺贝尔、德国摩根、特效伟哥、草本伟哥、神农草本伟哥、牛蒡、冬虫夏草、黑金虫草丸、万爱哥、肾黄金均检测出不同程度含量的西地那非,该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米某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食品共获利55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韶阳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光盘一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