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1月8日因盗窃被高碑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米某某在高碑店市**镇**村施工工地内陆续盗窃铁管137根。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铁管价值人民币4028元。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米某某在高碑店市**镇**村施工工地内陆续盗窃4根钢筋、5个油托、2根铁管。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56元。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米某某在高碑店市**镇**村米某甲家盗窃其停放在门口的捷安特自行车一辆。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某、米某甲的陈述,价格鉴定,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共价值人民币43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10月2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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