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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0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西街爱窝窝网吧里面上网至凌晨4时许,发现被害人文某某的手机在电脑桌上放着充电,趁其睡觉之际将一部黑色VIVO手机盗走,后在西安城西客运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过路的行人。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VIVOZ3i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334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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