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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金某、葛某某等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62号

被告人管金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管金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3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减刑于2004年7月29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2007年7月28日刑满。被告人管金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9********,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名都**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街道**庄**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镇江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以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1********,汉族,高中文化,在丹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镇江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560元。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以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以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杭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金某、葛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王某甲、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17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管金某与王某乙在丹阳市天禄人家饭店喝酒时发生矛盾,在他人劝阻下,双方离开饭店。被告人管金某为报复王某乙,又电话与王某乙相约在丹延路海通家具城附近见面。管金某认为对方会带多人前来并发生打架,遂指使被告人葛某某、陈某某邀约他人参与斗殴。被告人葛某某、陈某某分别邀约了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砍刀、红缨枪、关公刀等械具到现场。当王某乙乘坐王某丙驾驶车辆到现场时,被告人葛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持短棍、棒球棍、砍刀等械具对王某乙进行殴打,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对王某丙的车辆进行打砸,致王某乙多处受伤,王某丙的轿车受损。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管金某、葛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郭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各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管金某、葛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非法侵入住宅

2016年2月4日下午始,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等人为向眭某甲讨要债务,指使姜某某、杭某某等人非法进入丹阳市**新村**号眭某甲的住宅内,在眭某甲的妻子眭某乙明确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仍非法居住在该住宅内,直至2月7日晚上离开。

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姜某某、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眭某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眭某甲、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姜某某、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6. 丹阳市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金某、葛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姜某某、杭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某、姜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管金某、葛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在聚众斗殴中共同故意犯罪,管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葛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姜某某、杭某某在非法侵入住宅中共同故意犯罪,王某甲、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姜某某、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管金某、葛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王某甲、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前述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雅静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管金某、葛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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