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北山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7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管某某与尚某某(另案)于2012年2月,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的卢某甲、卢某乙户口在长春市双阳区 申报城市最低保障,获得审批后,从2012年2月开始领取最低保障金2017年4月,共计骗取低保金人民币54,697.50元。
2、被告人管某某与尚某某于2015年4月,利用事先准备的假苏某某与户口在长春市双阳区申报城市最低保障,获得审批后,从2015年4月开始领取最低保障金至2018年10月,共计骗取低保金人民币17,697.50元。
综上,被告人管某某伙同他人骗取低保资金人民币72395元,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子良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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