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31959********,汉族,大专文化,已退休,住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被告人管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撤销);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尚东雅园12号地下车库,因对202号车位上车辆无序停放心生不满,遂用铁钉将张某某停放在该车位上的牌号为苏BL****雪佛兰汽车的左前门、左后门、左前叶子板漆面划伤,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财产损失计人民币900元。
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尚东雅园小区,因对车辆无序停放心生不满,遂用铁钉将停放在小区物业门口的岳某某的牌号为辽LZ****丰田霸道SUV汽车右前门、左后门、右前叶子板漆面、周某某的牌号为苏EH****保时捷Macan SUV汽车右前门、左后门、右前叶子板漆面、仲某某牌号为苏BQ****昊锐牌1.8TSI汽车右前门、右后门、右前叶子板漆面、陆某某牌号为苏BR****标致307汽车右前门、右后门、右后叶子板漆面、奚某某牌号为苏B7****沃尔沃S60L汽车右前门、右后门漆面划伤,造成上述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3020元。
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管某某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物证受损车辆划痕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管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各被害人提供的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各被害人与被告人近亲属达成的谅解备忘录、各被害人出具的收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彭某某、席某某、钮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岳某某、周某某、仲某某、陆某某、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证人席某某的辨认笔录;
8.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开源
检察官助理:尹艳容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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