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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祁东县**镇**村**组。2014年1月因吸食毒品麻古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2018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光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并被责令社区戒毒;2020年05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4月28日、4月29日、4月30日被告人管某某先后四次从贩毒人员“铁脑壳”(主体身份未查实)处购买毒品,每次购买200元钱,6粒麻古。每次购买毒品后被告人管某某与肖某某在其位于祁东县砖塘镇水溪村8组家中二楼卧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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