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管华伟某甲,男,1990年3月13日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0031389705003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水碾村1组18号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新平县戛洒镇南线河18号出租房云南省新平县**镇**号**房,因犯盗窃罪,2011年1月21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9月17日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投入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华伟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管某甲华伟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哈里威牌HLW150-8”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平县戛洒镇**千家寨普永文某某家驶往南线河方向,00时47分,行至戛洒镇千家寨篮球场西南侧路口**镇千家寨篮球场西南侧路口处,所驾车辆向行驶方向左侧跑偏,前轮与路口以东北侧花台边缘相擦碰倒地后滑行,造成管某甲华伟轻伤一级,所驾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管某甲华伟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7.95mg/100mL、被鉴定人管某甲华伟伤情为轻伤一级;经认定,管某甲华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管某甲华伟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华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致本人轻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华伟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华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管某甲华伟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能
检察官助理:李泽海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平县戛洒镇南线河18号出租房,联系电话:159225926511592259****;保证人管学芬某乙,联系电话:188877165641888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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