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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简某甲,男性,1954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5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1月19日,被告人简某甲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沿江门市蓬江区梧岗里**号前道路行驶,当日21时20分,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粤J*****号二轮摩托车在倒地时再与麦某某停放在路旁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简某甲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鉴定,简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35.3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简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麦某某、张某某、简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简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穗贞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简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里**座**,联系电话:189484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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