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5********,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符某甲与其父亲符某乙因家庭琐事在东方市**镇**村的家中发生争吵,其哥哥符某丙进行劝阻,后符某甲持刀到符某丙房门前与符某丙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符某丙用砖头击打符某甲的手部、背部,符某甲逃离现场。同日16时许,符某甲持一把枪型物品再次来到符某丙房门前,用石头与枪型物品拍打符某丙的房门,期间符某甲接了一个电话,便将枪型物品遗留在现场并驾驶摩托车离开。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符某甲持有的枪型物品认定为枪支。
2020年4月24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符某甲家中书面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改造枪支一把、砍柴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手机拍摄照片;
3.证人符某丙、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年 5 月 26 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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