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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24 日3 时许,被告人符某甲与符某乙(另案处理)及多名男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村喝茶,期间符某乙得知其女友谭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口湾海边与男子喝酒,十分气愤,遂要求符某甲等一同前去,符某甲等表示同意,一行多人骑电动车到达海口湾海边,符某乙、符某甲等人手持刀具、石头或使用拳头对与谭某某一同喝酒的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蒲某某等人进行追砍、殴打,造成李某甲、李某乙、蒲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等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身体多处刀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蒲某某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甲多处皮肤挫擦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9 年12 月24 日12 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街60 号将被告人符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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