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管区**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符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琼B****”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三亚市天涯区荔枝沟路怡和豪庭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为91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符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查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9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强
书 记 员:张正南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管区**村**号,联系方式:1387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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