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3********,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路**号**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符某某盗窃李某某64013.04元、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3479.04元的事实
被告人符某某系海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4月9日9时许,符某某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楼一楼办公室内,乘同事李某某离开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于办公桌面的华为P30Pro手机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28元(以下币种相同)。
同日11时30分许,符某某使用李某某P30Pro手机登陆微信,使用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3525********)、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11100********)充值50000元、10000元至李某某微信账户。随后符某某通过向他人转账、商场套现方式窃取李某某微信账户共7006元。
被告人符某某因信用贷款、刷卡套现业务结识被告人陈某某,为进一步套取李某某的微信账户余额,符某某当日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在明知符某某扫码零钱支付方式异常、资金来源非法的情况下,其仍然通过虚拟交易方式提供其本人微信、微店收款码、女友林某某收款码、朋友赖某某收款码给符某某,符某某通过微信账户零钱扫码支付共计57377.04元。期间,赖某某发现可能存在洗钱的嫌疑,告知陈某某退款并取消第二笔3898元的虚假交易,后将该款项返回至李某某微信账户。陈某某将实际盗刷钱款53479.04元的近一半金额返还给符某某,其余扣留。
二、被告人符某某盗窃王某某现金36000元的事实
2020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楼一楼,海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趁同事王某某离开办公室时,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存放于铁盒内现金36000元。
2020年4月28日民警接到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后,通过打电话传唤被告人符某某到案。民警从符某某处扣押现金36000元及华为P30Pro、Honor手机2部,随后将现金36000元发还王某某,将华为P30Pro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同年6月1日民警从赖某某处扣押现金1989元、117元。同年7月13日,民警在上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解押回海口。民警从陈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现金26500元。随后,民警将从赖某某及陈某某处扣押的28606元返还给李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31880元,符某某取得谅解。被害人王某某也表示谅解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零售客户交易清单、微信交易账单、《海口**电信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单》、赖某某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符某某指认照片、陈某某指认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林某某、赖某某、蓝某甲、蓝某乙、蔡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果通知书;
6. 辨认、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100013.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符某某转账的钱款属于违法所得,且帮助其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益玲
检察官助理:刘高杨
书 记 员:王健满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财物均存放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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