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高某甲滥伐林木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1011968********,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文盲,家住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农民。2010年10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7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非法拘禁罪所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高某丙,男,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1031981********,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镇**站**楼**房,农民。2014年3月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9日、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唆使被告人高某甲将玉门市黄闸湾镇泽湖村3组居民点东边50米处耕地边水渠内91棵杨树伐放,所伐林木的蓄积为56.69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56.690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芳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

案卷5册;

3.油锯1把。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