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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号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6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号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5日、4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黄某某(在逃)向被告人符某某提议合伙经营网络私彩,由黄某某接受私彩投注后,被告人符某某负责对黄某某所接受的私彩投注进行汇总统计,使用ta222333、ta1177、ta2233三个账号录入域名为http://www.ub1.td9898.com的网站,统计每一期以国家发行的“七星彩”和“排列五”开奖号码为基准数的中奖数、输赢及提成数据。被告人符某某同意后便和被告人沈某某一起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号楼**房的出租屋内,用手机对网络私彩进行管理和统计。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符某某与黄某某经营的网络私彩非法获利人民币30504.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交易记录截图;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被告人符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辨认笔录、确认照片和其他辨认材料;

6.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流水;

8.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和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沈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符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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