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7日至7月13日被临时寄押在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1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将案件移送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同日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童某某单独或者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将挖掘机从他人或者公司租赁出来,再以“质押借款”或者“长期租赁”的方式将挖掘机变相转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童某某以19000元/月的价格在从事挖掘机租赁业务的被害人谭某某处租赁一台卡特320D型号液压挖掘机,并在三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前共计支付租金57000元。挖掘机到手半个月左右,被告人童某某通过梁先军介绍以288000元的价格将该台挖掘机变相转卖给一名陌生男子,所得钱财被其全部挥霍。期间,谭某某多次提出想去查看挖掘机使用情况,童某某以在外地做事为由进行推脱,致使谭某某不知道挖掘机已经被售卖的事实。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谭某某发现挖掘机可能被童某某售卖,随即准备将挖掘机拖回,被告人童某某见事情败露便逃匿。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标的卡特牌液压挖掘机评估价格为393600元。
2、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童某某以19000元/月的价格在从事挖掘机租赁业务的被害人李某某处租赁一台加藤820-R型号液压挖掘机,并在两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前共计支付租金40000元(含运输费)。2019年1月7日,被告人童某某向娄底市娄星区“叁亿寄卖行”老板邓某某提供一份伪造的买卖合同,以证明其是这台加藤820-R型号挖掘机的所有权人,邓某某信以为真,并在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后共计向童某某出借资金304000元。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联系童某某准备将挖掘机拖回,却发现童某某为借钱擅自将挖掘机质押给了邓某某,并在联系童某某未果的情况下报警。2019年9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自行将该台挖掘机追回。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标的加藤牌液压挖掘机评估价格为394800元。
3、2019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伙同邱某某、吴某某开车来到湘潭市岳塘区中部机械物流园湖南**机械有限公司。童某某先独自去湖南**机械有限公司试看了一台神刚SK250-8液压挖掘机,后带着吴某某、邱某某再次来到湖南**机械有限公司,由吴某某作为担保人,由邱某某以租赁人的身份与湖南**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并约定挖掘机作业地点在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当日邱某某便将40000元现金(含预付租金20000元、保证金20000元)交给湖南**机械有限公司,并委托物流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将该台神刚SK250-8液压挖掘机托运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中铁25局一个搅拌站附近。挖掘机到手之后,被告人童某某等人伪造了一份证明该台挖掘机来源合法的挖机买卖协议,并于2019年4月23日以206800元价格擅自将挖掘机转卖给**工程机械公司(湖南省新田县)。随后,童某某、邱某某、吴某某等人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标的神刚SK250-8液压挖掘机价格为342980元。2020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追回的涉案挖掘机发还湖南**机械有限公司。
4、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童某某伙同陈某某、颜某某等人来到湘潭市岳塘区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徐工4S店内,由陈勇军以租赁人的身份与长沙**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挖掘机施工地点不离开湖南省宁乡市。为确保诱骗成功,当日陈勇军支付入场费39100元,次日长沙**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将该台徐工牌X******型号液压挖掘机交付陈某某。挖掘机到手之后,被告人童某某伙同陈某某、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于2019年5月20日擅自将挖掘机以260000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的张某某。随后,被告人童某某、陈某某等人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2019年6月25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将追回的挖掘机发还长沙**机械有限公司。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徐工牌液压挖掘机评估价格为587500元。
5、2019年5月21日,经被告人童某某安排,陈某某来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9号湘府机电市场,由陈某某以租赁人的身份与长沙县黄花镇**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并约定挖掘机施工地点不得离开湖南省宁乡市。为确保诱骗成功,当日陈勇军支付入场费42200元,长沙县黄花镇**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5月23日按照约定将该台柳工牌C******型号挖掘机交付陈勇军。挖掘机到手之后,被告人童某某伙同陈某某、钱某某等人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擅自将挖掘机以320000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冯某某(另案处理)。随后,被告人童某某、陈某某等人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在该台挖掘机经天津港被转运到非洲坦桑尼亚境内后,湖南警方通过海关以及驻非洲柳工办事处将该台挖掘机追回,并交由非洲柳工办事处保管。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柳工牌挖掘机评估价格为794640元。
6、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童某某伙同陈某某、贺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等人来到贵阳市**机械有限公司,由陈某某以租赁人的身份与贵州**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并约定挖掘机施工地点不得离开贵州省罗甸县。为确保诱骗成功,当日陈某某支付保证金30000元,当日贵州**机械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该台小松牌PC******型号液压挖掘机交付陈某某。挖掘机到手之后,被告人童某某伙同陈某某、贺某某等人擅自将挖掘机变相转卖至云南省陆良县。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小松牌液压挖掘机评估价格为745200元。
综上,被告人童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6次骗取的财物总价值为3258720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童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甲乙丙丁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童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童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吴某某面部,导致被害人吴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晟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童某某多次实施合同诈骗,且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蕾
检察官助理:席虎啸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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