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章步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幢**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3日、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间,被告人章某某与李某某、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路附近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牛牛”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抽取头薪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在沪昆高速公路**段**收费站出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头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喆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7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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