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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号**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于在武汉市汉阳区桥机路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1400元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冰毒”)1袋贩卖给购毒人员朱某某。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江腾苑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被告人章某某贩卖毒品共净重1.14克,查获毒品净重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毒品称量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检察官助理:张佳婵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涉案白色三星手机1部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永丰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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