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码330382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路**弄**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被告人章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章某某通过微信和陈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约1克,并通过微信收取了陈某某支付的购毒款。后被告人章某某通过快递将毒品大麻寄至本市秦淮区状元境8号快递自提柜。2020年1月14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民警从陈某某处查获该快递,从中查出绿色固态毒品疑似物若干,净重0.83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上述绿色固态毒品疑似物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1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章某某居住的浙江省乐清市**路**弄**幢**室内查获绿色固态毒品疑似物9包,净重共计25.24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上述绿色固态毒品疑似物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婷
检察官助理:肖 欣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25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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