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Z244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庐江县**镇**社区***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庐江县**镇**路*****大厅**号**窗口,将李某某左侧口袋内的**牌**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94元。
被告人章某某具有多次盗窃前科,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被盗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严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慧
检察官助理:陈珍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86521****。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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