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章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2003年10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4年11月2日缓刑期满。因放火嫌疑,于2019年8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章某甲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围自家在建房子的四楼寻找香烟。期间,章某甲私自来到隔壁被害人章某乙在装修的房屋二楼,见章某乙的家中装修不错,章某甲为发泄情绪,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客厅地板上的点燃薄木纸板,并到二楼房间的衣柜中点燃木碎片和破衣服,后逃离现场。章某甲逃离后因心里害怕再次回到章某乙的住宅内将二楼房间柜子的火扑灭,但因客厅火势太猛无法扑灭,章某甲便逃离现场。经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认定,被毁坏物品“***”牌墙砖价格为人民币11466元、“***”牌地砖价格为人民币6447元,二项合计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7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电子打火机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章某乙提供结算单据21张、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陈某某、黄某甲、周某某、黄某乙、章某丙、黄某丙、许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黄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章某乙、章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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