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因物业问题与所住小区物业人员发生纠纷。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葛某某、辅警龙某某接警后至本市铜官区**小区**栋**号章某某住所对其依法进行口头传唤并将其带离。行至楼下,章某某侄儿万某某(另案处理)见状进行阻挠,章某某乘机挣脱民警控制。在葛某某、龙某某依法对其控制过程中,章某某将二人的手部咬伤。经鉴定,葛某某、龙某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葛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立志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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