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杨家厂镇农丰村回长江村,途中经过新江村路段时,撞到堆放在路面上的泥堆后摔倒,造成单方交通事故。民警接到道路施工负责人报警后,22时许赶到医院,对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遂提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4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施工负责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二轮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了单方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礼兵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公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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