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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将本案退回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6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章某某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4月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1时47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号牌为贵A4****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澜山壹号地下停车场入口路段,因未注意安全驾驶,操作不当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贵A4****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贵州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章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行车记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晓华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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