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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街**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定慧北桥四环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952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广安门路西站南路交叉口,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835快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房山区京良路长阳桥西侧,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993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朝阳区安苑路北苑路路口西侧,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409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西城区马甸桥京藏高速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601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四通桥西侧北三环西路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运通101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甲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岳各庄北桥桥下四环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967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附近,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679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饭店门前,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运通106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马家楼桥下京开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381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医院门前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740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岳各庄桥北侧四环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624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贾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饭店西侧,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896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安某某、鲍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定慧桥桥北四环辅路,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507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房山区京周路东大桥东侧,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831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本市房山区长阳镇政府西侧,驾驶车牌号为京B****2的出租车,趁993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杨某丙、鲍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郭公庄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良

检察官助理 曲  方

   书  记  员 王德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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