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韩道口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穆某某虚构夏某某**信用社主任孟某某需要用钱完成贷款任务的事实,以支付二分利息为利诱多次向穆某甲借款,期间又以孟某某是工作人员,账户上不能有那么多流动资金为由,让穆某甲将钱转账到穆某某本人账户上一共200万元人民币,并且冒替孟某某签字给穆某甲出具200万元欠条,该款大部分被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案发前被告人穆某某已还款7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家人分多次偿还被害人穆某甲钱款及抵押物100万元,下余款项待被告人穆某某恢复自由后偿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穆某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穆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虚构事实多次以他人名义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并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穆某某现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Zhong’da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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