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穆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公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19时许,到四平市铁西区**小区**超市取快递时,将王某某和马某某各一件快递盗走,被盗快递总价值人民币2699.99元。案发后已将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快递照片、快递购买记录;
2证人解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洪涛
检察官助理:张 漪
(院印)
2020年9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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