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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巴林左旗**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0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依法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7日0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蒙D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巴林左旗林东镇四季花城小区东门前道路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行人温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温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温某某经巴林左旗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07日21时许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头部受到强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路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元,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卢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2、物证、书证及程序性证据: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死亡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保险单、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申请书;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检测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通知书;4、现场勘验、检验、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时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且系主观恶性较小的过失犯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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