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6年9月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4月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穆某某提供毒品氯胺酮(K粉),在其提供资金登记的建瓯市白天鹅宾馆309号房内,容留罗某某(女,2003年10月10日出生)、赖某某(女,2005年6月16日出生)、魏某某(女,2003年1月17日出生)、地勒(身份未查实)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次日凌晨,被告人穆某某在其出资登记的建瓯市白天鹅宾馆403号房内,容留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穆某某在建瓯市拘留所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提供吸毒毒品,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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