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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程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街**路**号**门**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程某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区**室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正在上述房内吸食毒品时,被赶至的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贩卖的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0.8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毒品检验鉴定书;4、视听资料;5、扣押决定书、扣押、称重、取样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证明等书证;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陆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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