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9********,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6月5日我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5日栾城区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网络服务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号接受北京彭胜医院、随州现代医院、平顶山博爱医院等多家医院的委托为其删除相关网络帖文并按照不同网站收取不等的费用。被告人程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从事删帖服务的信息,删帖事宜谈成后,客户打款到程某某指定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户中,经查程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多家医院删除帖子100多条,承揽业务数额183150元,转包给同行业务77813元,被告人程某某个人非法经营数额105337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U盘两个、笔记本电脑一部、台式电脑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作删帖表格”数额记录表、支付宝账号截图、银行卡交易流水、医院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范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网络服务规定,在未取得网络删帖服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微信招揽生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清单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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