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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8********,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园**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多年前自购材料在家中组装火枪一把用于驱赶野猪,后将火枪放置在自家卧室内。2017年12月13日,恩施市公安局盛家坝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到恩施市**乡**组程某某家搜查枪支,程某某主动交出枪支及黑火药450克。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所持有的火枪属自制火枪,以黑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金属圆珠。

2017年12月13日,办案民警自程某某口中获知恩施市**乡**村村民钟某某、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当日办案民警在钟某某、向某某家中将二人查获,现场查获枪支三支。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向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现场勘查、搜查笔录;3.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程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若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宗卿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联系电话:1346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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