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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太原市晋源区**镇**村**煤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苑**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释放,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5时6分,6月17日晚22时59分、6月20日凌晨3时25分,被告人程某某在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的居然之家河西店建材馆东侧库房门口,先后三次盗窃该建材馆放置在此的空调室内挂机共计四部(报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元)。作案后,被告人程某某将赃物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400元。

2020年6月22日凌晨2时43分,被告人程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时被居然之家河西店建材馆的工作人员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居然之家河西店建材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查获经过、价值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魏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讯问笔录;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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