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镇**村,现住灵石县**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发现停放在灵石县城启明城3号楼楼底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未拔钥匙后盗窃该电动车。灵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红
检察官助理:史俊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灵石县**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59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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