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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将黎某某停放在仁某某大化镇**宾馆对面停车场内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因电量不足,程某某将电动车内电瓶取下后将车遗弃在视高镇天府大道旁。(被害人不能提供车辆型号且鉴定标的灭失,被盗车辆未作鉴定。)

2、2020年4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将凌某某停放在仁某某大化镇**街**小学边上的住宅楼下巷子内的一辆玫瑰之约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92元。

3、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骑着偷来的玫瑰之约电瓶车经过仁某某大化镇**村*组任**家门口时,发现任某某家门口停放了两辆电瓶三轮车,遂盗窃两辆电瓶三轮车的电池,在盗窃过程中被任某某发现并挡获。经鉴定,被盗电瓶三轮车的五个超威电池价值971元,一个旭派电池价值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程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丽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方式1356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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