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0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6********,大学文化程度,合肥市**教师,住址合肥市庐阳区**园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租住在合肥市庐阳区**园小区**室的被告人程某某进入合租室友被害人李某某卧室,见李某某将一个戒指盒放在飘窗上,内有一枚周大福牌女士钻戒(购买价值人民币7900元),顿生贪念,产生偷梁换柱的想法。遂以人民币234.65元价格从淘宝网购买一枚外形一样的高仿银质戒指,于13日左右的一天傍晚,趁李某某外出之际,溜入李某某房间,用这枚高仿戒指替换了李某某的真钻戒。
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发现戒指戴上偏紧,请人修改时,发现戒指被调换,遂报警。2020年3月3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程某某租住处,将程某某抓获归案,其盗窃所得的戒指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搜查证、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欣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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