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2时许,在孝感市闵集乡**村**院子,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程某某遂挥拳殴打李某某,结果误打到在旁劝架的邓某某左耳处,邓某某被打后蹲在地上,继而程某某和李某某相互拉扯,过程中程某某用手将李某某拉倒在地,致其右侧肋骨三处骨折、右侧液气胸。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住院收据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