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3时30分许,在广饶县**镇**村北,被告人程某某与村民程某甲因为前期矛盾发生冲突,程某某将程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程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赔偿谅解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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