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程**,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0 ********,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6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7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6日13时许,王某甲、张**、王某乙在西华县老党校对面陈**家中,盗窃被害人陈**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窜至西华县**乡建业售楼部南边,将被害人赵**停放在路边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程**明知来路不正,以1200元的价格从王某甲、张**、王某乙(三人已判)处
收购上述两辆电动三轮车。 因车子有毛病被告人王某甲退还给被告人程**200元。经认定,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240元,金彭牌电动车价值3850元。后被告人程**将赃款退还给给害人。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程**在商水县**乡大王庄高速北从王某甲、张**、王某乙处以6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害人庞**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该电动三轮车是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西华县**乡建业公园工地大门口西路边,盗窃受害人庞**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800元。后被告人程**赃物退还给给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张**、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程**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庞**、赵**等人陈述;
5.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检察官助理:王静霄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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