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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5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H0******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花园**栋**楼大堂,因喝多酒,心情不好用脚踢坏电梯门,使电梯无法使用。经鉴定损坏电梯价格鉴定为人民币6200元。事后被告人程某某及其家属已作出相应的赔偿,涉案电梯管理单位**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经鉴定,电梯的损失价格为6200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用脚踢涉案电梯门,致使电梯门损毁,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随意损毁公私财物,经鉴定受损电梯的价格为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村**栋**房,联系电话为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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