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吸毒于2012年3月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其位于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家中,先后14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昌某某、王某甲、谢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片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谢某某、昌某某在其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2-3、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其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次日,被告人程某某又再次容留朱某某在其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在其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5-6、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其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7、2019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在其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8-10、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昌某某在其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11-13、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昌某某、杨某某在其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14、2019年5月至6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在其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昌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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