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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寓广场街道**栋**单元**号。2005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裁定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轿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路由**镇往**路口方向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路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办公楼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程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程某某体内血液样本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周省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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