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公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0时12分,程某某驾驶皖J****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屯溪区社屋前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社屋前路长安汽车店路段时,撞到詹某某驾驶并停在路边的皖J****3号轿车,造成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公司**号;
2.公安卷壹册;
3.检察卷壹册;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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