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某某**乡**村**组。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许,程某某酒后驾车行驶到**镇**村**组时撞在公路护栏上,村民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发现程某某有酒后驾车行为。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君良
附:
1.被告人现住仁某某**乡**村**组,电话: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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