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乡**村楼**组,现住贵州省镇远县**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05分,被告人程某某持ClE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H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尚某某,由岑某某大园路口往下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上瑞线1757km+800m(岑某某凯华大酒店斜对面路段)处时,操作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驾乘人程某某受伤、尚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赶到岑某某人民医院对被告人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后在岑某某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22.30mg/100ml。经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机动车检测鉴定意见书;5.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尚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光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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